诉讼法学考研:枚举解惑|vol7:人大法学硕士考研诉讼法专业课「民诉+刑诉」如何学好?




2022-07-12 20:10:12
作者:gong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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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来看,人权的保障程度已成为衡量刑事诉讼法先进性的重要标准之一。

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传统理念上过于重视“惩罚犯罪”,忽略了“保障人权”。因此,在法律的历次修改中,我们可以看出,几乎都是在向着“保障人权”的方向在努力。

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,人权的保障的要求仍然是首要问题。也就是说,在“惩罚犯罪、保障人权”中,刑事诉讼法的发展需求更多是要去进一步深化“保障人权”这一理念。

紧扣这一主题,刑事诉讼法中很多问题其实都可以找出解答思路的。例如,控审分离的原因是什么?为什么确立禁止双重处罚?为什么要确立二审的全面审查?……

民事诉讼法中同样也有一条主线,即“当事人意思自治”与“程序正当性(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)”。

民事诉讼法虽然为公法,但其处理的是私权间的纠纷。所以,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必然要遵循的。

法学的学习或研究都不能离开法条,诉讼法学也不例外。

因此诉讼法学考研,我们在学习本学科具体内容的过程中,应该注重与相关法条的结合学习,培养对法条的分析能力。

因此,我们一方面建议大家通读、理解法条,掌握诉讼法法的基本体系和内容。另一方面诉讼法学考研,我们需要找出重点法条,理顺分析思路。

通过对2015 年至今的真题进行分析我们发现,考查到的法条在教材中均有相应的解析。

因此,结合教材内容与重点考点,我们总结了本学科的重点法条,分列于笔记各章之后,希望大家在学习、复习中予以重视。

从近年的真题中我们可以看出,结合法条的考察已经成为常态诉讼法学考研,加之刑事诉讼法在2018 年的修订,新增法条及相关完善内容必将成为未来考试中的重点,请大家务必重视起来。

(例如2020 年刑事诉讼法真题,虽然考查主题依旧是非法证据排除,但是按照题目设计的要求,需要结合刑诉逼供的制约与防范进行分析。此外,如何确保监察委在调查阶段获取证据合法性,同样是该题目值得分析的视角。)

诉讼法学考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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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对人大法学考研(诉讼法)名词解释、简答等题型进行实例解读,同学们可大体了解往年考察方向范围。内容均摘取自法儒笔记,可收藏复习使用。(活动截止到6.1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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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名词解释)

● 第一,名词解释是否需要完全按课本上的内容来答?

这个不要求,阅卷老师注意的主要是考生能否理解这个概念,并不要求同教材中的原文一字不差。当然,如果你有精力和能力可以全背下来的话,那当然更好。如果无法完整记忆,那就按上之前提到的方法,适当转换为自己的话语叙述。注意在转换叙述时,一定要确保关键词,尤其是专业词汇(法言法语)是不能用错的,同时还要保证条理、逻辑的清晰。。

●第二,名词解释的答题范围。

名词解释可能就一句话,一般不太长。那么,除此之外还需要答其他内容吗?这个需要根据大家各自记忆的情况来分析。如果你记的比较多,可以酌情补充;如果记的不充分,精简回答。一般来说,名词解释需要回答出基本概念,此外还可以根据情况答出名词的分类、名词的意义等。这里就可以用到之前说的诉讼法主线了。如果答不出名词有的意义,可以从诉讼法的这条主线上寻找要点,如惩罚犯罪、保障人权或者当事人意思自治、程序正当性等。

● 第三,名词解释的字数问题。名词解释字数不需太多,也不能太少。正常字体下大约三四行即可,最多不要超过六行。因为名词解释本来就是要求你解释基本内容的,不需要过多展开论述。

● 第四,名词解释的作用。作为已经淘汰的考题名词解释意义何在呢?我们要知道,无论在哪种考查方式中,名词解释都是基础。慨念诠释,也是分析任何问题的起点。因此,在前期复习阶段,应着力解决名词解释的含义,熟悉、理解、记忆相关内容,为后期总结提高奠定基础。

(简答)

● 第一,名词解释的内容。即无论这个题目问的你是什么,如某某制度的特征、某某程序的内容,都需要你先将涉及的概念解释一下,也就是把名词解释的内容答上。

● 第二,题目所要求的内容。如某一制度的特征、某程序的内容,这是题目的关键。至于这部分怎么答,最理想的方法是全部背诵下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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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好的方法就是咱们之前说过的拆分记忆,把这个制度的内容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拆分。根据题目不同,拆分的标准不同。

如简述某项制度,一般要按照概念、内容、意义、特征等标准拆分;如果是简述某项制度的内容,一般按照主体、客体、内容、意义等方面进行拆分;如果让你简述某项制度的情形,这个比较难了,需要记忆下。当然这些需要记忆的地方,也会是咱们日常复习的重点内容。

● 第三,注意精简。简答题注重的是要点整合。你可能找到的答题角度可能很多,因此单纯对待简答题时需要进一步选择、整理。以下两个例子我们罗列的相对具体,旨在让大家养成分析、思考和总结的习惯,以应对当前的考查模式。

例题:简述民事(环境)公益诉讼

答题思路:

这个题目迎合主旋律,同时在立法层面、司法层面都有很广阔的探索空间,有必要进行体系化的梳理和记忆。

该题目的答题思路主要是:先答概念,再答意义(包括立法背景等)诉讼法学考研,最后答内容(公益诉讼主要就是回答条件和主体问题,即与一般诉讼的不同之处,同时还要就具体考点结合相关法条的内容,做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分析)。

参考答案:

民事公益诉讼,简言之就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。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之处,在于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。

(1)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:2012 年《民事诉讼法》修订的一大亮点,是吸收我国近十多年来公益诉讼实践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,将民事公益诉讼纳入法律。第55条规定:对环境污染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(2)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: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特殊形态,基于公益诉讼的谦抑性等特质,与私益诉讼相比,其在起诉条件和受案标准上应当更为慎重。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,除了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外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外,其他起诉的规定应当适用。受理公益诉讼的特殊条件是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”这一条件。在判定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时,应当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保护的利益指向为基准。

(3)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:民事诉讼法固定的起诉主体为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”,这里需要解释的三个关键词是“机关”“有关组织”和“法律”。“机关”的概念比较广泛,这里应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。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应当限定为地、市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宜。“有关组织”并非一个法律概念,范围也十分广泛,应当由法律作出限定,否则容易导致权利滥用。“法律”一般指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,但这一范围过窄,可以扩大解释为包括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。

(4)起诉主体竞合的处理:起诉主体竞合时,可以从如下两个方案中选择:一是规定诉权行使的顺序;二是现阶段不对公益诉讼原告的诉权行使设置顺序,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均可提起,但法院受案后可准许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主体申请参加诉讼,列为共同原告。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之规定,采用第二种方案。

(5)2017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,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其诉讼时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随后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 年初共同发布《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明确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、原则及检察机关以“公益诉讼起诉人”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等七方面内容(根据题目内容选择讨论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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